反舞弊與舉報
本文所指舞弊行為,是指公司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正當經濟利益的行為;或謀取不當的公司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制度主要摘要內容如下:
........第二章 舞弊行為及反舞弊職責歸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舞弊行為:
(一)收受賄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資產,占有、挪用、盜竊公司資產;
(三)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四)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使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偽造、編造會計記錄或憑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七)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或謀取組織不當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七條 公司審計部是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門,具體職責:
(一)負責管理舞弊案件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接收員工實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實名或匿名舉報。并根據需要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
(二)書面記錄舉報的舞弊事件的內容并及時向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
(三)對受理的舞弊案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
(四)對舉報和調查處理后的舞弊案件報告材料及時立卷歸檔。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舉報、接收及報告
第八條 公司各級員工及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發生經濟關系的社會各方可通過舉報電話(18523967571或18523382849)、電子信箱(cqsyfwb@163.com)、信函(收件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東原中心D7寫字樓30樓審計部收)等途徑舉報公司及其人員實際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對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況的投訴、舉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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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舉報牽涉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審計部自接到舉報后2個工作日內報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決定進一步調查事項。董事會在進行有關調查時,視需要可聘請外部審計師或其他機構協助調查。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投訴或負責舞弊案件調查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門及個人提供舉報人的相關資料及內容;確因工作需要查閱投訴舉報相關資料的,查閱人員必須對查閱的內容、時間、查閱人員的有關情況在審計部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在協助調查工作中必須受到保護。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視或報復行為,禁止對參與調查的人員采取敵對行為。對違規泄露舉報人員信息或對舉報人員采取打擊報復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將予以警告、撤職等處罰。觸犯法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的處理如有結果,公司審計部應將舞弊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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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舞弊行為的責任追究、補救措施及處罰
第十八條 公司應對舞弊責任進行追究,其中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一)領導責任是指負有相應領導職權的管理人員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因失職、失察導致發生舞弊事件而應承擔的責任。
(二)直接責任是指公司相關管理或經辦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直接操作或參與相關決策,或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失行為,導致發生舞弊事件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舞弊案件后,公司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受影響的業務部門的內部控制要進行評估并改進。
第二十條 公司對準備聘用或晉升到重要崗位的人員須進行教育背景、工作經歷、誠信和行為記錄等方面的調查。凡有舞弊行為記錄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晉升到重要崗位。
第二十一條 對證實有舞弊行為的員工,公司按相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分;行為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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